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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批示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市政府办公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定

  领导批示是指导、安排和布置全局工作,解决重点问题,沟通各方信息,确保决策落实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对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范围
  省、市领导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承办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由厅各处室承办的批示件,按本规定办理。
  二、办理原则
  领导批示件办理坚持“台账式管理、分类别督办、按时限反馈”,做到及时、准确、保密。随收随办,急事急办,不误时、不误事。要准确领会领导批示精神,认真办理领导批示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要列入正式公文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三、办理程序
  (一)登记。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要建立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台账,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当日在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台账上进行登记编号。
  (二)分类。根据领导批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和紧急程度,将领导批示事项分为A、B、C、D四类:A类批示事项为特别重要或特别紧急事项;B类批示事项为重要或紧急事项;C类批示事项为比较重要或比较紧急事项;D类批示事项为一般性事项或日常事项。
  (三)拟办。在对领导批示件登记、分类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报有关领导阅处或转交相关承办单位办理。需立项督办的,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四)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件后要及时办理。对领导批示的事项要深入了解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对立项督办件要严格责任,按照明确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抓紧办理,及时报送办理结果。
  (五)督办。列为A类批示事项的,督办责任处室实行一日一督,急件务必当日办结。列为B类批示事项的,承办单位必须每周(有规定时限的按要求时限)上报进展情况,督办责任处室对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整理,专题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以便领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列为C类批示事项的,承办单位两周内(有规定时限的按要求时限)上报落实情况,督办责任处室每月集中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列为D类批示事项的,承办单位按督办责任处室规定的时限要求上报落实情况。督办责任处室对领导批示件办理要加大督查力度,加强跟踪问效,及时催办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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