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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实施步骤
  (一)锁定债务。各区县医改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卫生、监察等部门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锁定债务化解范围内的长期债务。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并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备案。
  (二)审核认定。第一阶段从2011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债务清查表”中的债务数据进行抽查审核,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第二阶段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由省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市医改办认定上报的基层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和登记备案。
  (三)签订责任书。第一阶段,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由市医改领导小组按照陕西省医改办审核认定的债务总额,与其签订债务化解责任书,市政府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第二阶段,由市医改领导小组与各区县领导小组签订债务化解责任书,各区县承诺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四)化解债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按照债务化解承诺偿还相关债务。各区县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五)考核验收。市医改办会同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于当年年底对各区县债务化解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扣回上级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区县也要参照市上领导机构,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要求,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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