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医改办制定的《西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93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坚持三个优先。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优先化解在卫生统计年报中反映的债务。
(三)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度,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各区县对债务偿还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债务化解范围
本次债务化解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债务化解范围为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长期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2009年12月31日。同时,各区县应认真做好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摸底锁定工作。
四、资金主要来源
(一)各区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