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议提案办理及人大政协常委会议题事项、检查视察调研工作办理落实。按照市政府交办要求完成办理任务;将办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有明确的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办理结果得到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的满意评议。
4.网民留言办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要求,核查落实人民网网民反映问题,并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核查处理结果。
5.督查信息报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和报送督查工作信息,每年上报督查专报不少于12期。
(二)队伍建设
1.机构健全。各区县政府均设有专门的督查机构,配备督查人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或设有专门的督查机构,或在办公室(秘书处)配备专(兼)职督查干部。
2.制度完善。把建章立制贯穿于督查工作始终,加强和改进督查工作的机制、体制,及时修订完善督查工作规章制度。
3.保障有力。为督查机构做好各项督查落实,各单位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参加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提升督查队伍整体能力素质。
第五条 方法步骤。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自评、考评和综合评定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由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填写《督查工作评价考核表》并附说明材料,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单位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对照《督查工作评价考核表》,进行综合评分。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议、重点抽查,进一步核实自评、考评情况,并进行加权计算,提出综合评议初步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加权计算。对创造性开展督查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受到市级以上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综合分中加3分;政务督查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表扬批示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在综合分中加1分;督查信息或专题调研报告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充分肯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综合分中加1分;督查信息被市政府督查室《督查专报》、《督查情况》综合采用的单位,每次在综合分中加0.5分,单篇采用的,每次在综合分中加1分;工作出现失误的单位或者个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在综合分中扣减1-3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