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市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工作业绩,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精神和省、市政府督查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督查工作实际,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承担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领导批示件办理、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人大政协常委会议题事项办理、人大政协视察调研检查涉及的有关工作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网民留言办理等工作任务的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核”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确保程序规范,过程公开公正,结果客观准确。
第三条 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制定和修订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研究解决考核中的重要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并提出实施奖惩意见。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督查室主任担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兼任,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指标。分为工作任务和队伍建设两部分:
(一)工作任务
1.领导批示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做到认真核查,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按时上报。对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办结的事项,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在许可时限内报告结果。
2.会议决策督查。在规定时限内,准确反馈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事项,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并在许可时限内报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