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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1〕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意见》(陕政发〔2011〕6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行政强制法作为一部保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解决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强制“乱”、“滥”、“软”等突出问题,对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增强政府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各区县、各开发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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