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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14、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活动,加强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执法监督的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提升省会城市行政执法水平,确保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严格按程序执法,规范执法检查活动,克服执法扰民、扰企现象,保持良好的投资环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制定出台《南京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南京市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协助执法人员的管理。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避免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现象。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做好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行政执法风险防范机制。

  15、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围绕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涉及投资环境的执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征地和房屋拆迁、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

  16、健全行政监督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增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察部门要抓好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要更加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支持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健全网络监督工作机制,加强网络问政建设。

  17、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完善行政问责配套制度,细化问责范围和对象,增强可操作性。落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权力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因违法行政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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