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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三、提升政府制度建设水平

  7、健全政府立法机制。围绕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加快建立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突出立法重点,在科技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民生社会建设、综合改革、法制建设、青奥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出台相关制度,使立法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组织编制市政府立法项目库,优先安排社会关注、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按照综合性立法、专业性立法的不同特点,采取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起草、委托高校起草等多种立法起草方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凡涉及民生的立法,都要公开听证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强化政府法制部门在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每年选择重点立法项目,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反馈、修正机制。对规章实施满3年、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进行执行情况全面评估。其中涉及发展全局和民生的规章实施满1年的,进行执行情况检查。

  8、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2011年修订出台《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超越制定权限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调整、实施后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法制部门前置审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字”管理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列编“规字”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达到100%。制定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报审,备审机构要定期通报情况,依法及时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审查建议,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并重新报备,拒不纠正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9、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规范性文件每2年集中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5年有效期制度,超期的原则上自动失效,确需保留的,按有关程序重新审查认定或者由制定机关重新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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