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厅(室)应当按照本市决策评估有关规定,督促执行单位建立绩效评估指标,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落实绩效评估工作。
执行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颁布实施一年内作出决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报告。
绩效评估情况作为对执行单位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执行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绩效评估报告包括: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经济成果;
(三)决策执行的社会效益;
(四)社会评价;
(五)相关执法体制、机制适应情况;
(六)后续措施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政府提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绩效评估报告,可以对原有决策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
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即时调整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首长或者受行政首长委托的政府领导可以作出即时调整决定,并在事后向原决定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五章 决策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掌握执行中的情况、进度和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