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领导直接提出决策事项的,依照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确定承办单位。涉及若干部门、职能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二)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为承办单位;
(三)下一级政府向本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下一级政府为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提交决策方案。需要进行方案比选的,应当提交比选方案。
第二节 决策论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后提出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对相关风险及其可控程度的评估意见,对成本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相关对策和措施。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征求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方案说明中载明。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后,承办单位应当作出书面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公众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