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二)编制和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
(四)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劳动就业、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和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和布局、生态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房屋征收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和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开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执法整治活动;
(九)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则:
(一)制定政府规章,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决定政府人事任免;
(三)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
(四)处置突发事件;
(五)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依照下列程序规定:
(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
(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行政首长同意;
(三)政府办公厅(室)、政府部门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同意;
(四)下一级政府提出并经上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同意。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依照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