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宁政发[2011]3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顺利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行政咨询系统和行政信息系统,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绩效评估、监督和责任追究,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公开,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中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