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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四、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于每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新购置的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纳税人在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后年度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

  五、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公布之前执行的本省车船税税目税额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项目

计税

单位

税额标准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 辆

2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客 车

大型

每 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

每 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 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 吨

   42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 吨

   84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84元

摩托车

每 辆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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