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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鄂政发〔2011〕7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湖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二、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共交通运营资格;

  (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

  (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

  (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并享受政府补贴。

  三、对农村客运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农村客运车船,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固定营运路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端为农村乡镇或村组,以方便农民进城和返村,主要为农民服务的客运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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