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夯实基础,加强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准确地掌握车船的基本信息,尤其是乘用车的排气量信息,为车船税税源监控、信息比对及征收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要加强对减免税车船的认定和管理,确保减免税政策落实到位。要重视对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的管理,全面摸清其税源情况,准确执行5年免税期政策。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了解车船登记、检验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联合制定征管配套文件,构建车船税协税护税机制,强化车船税税源控管工作,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四、明确责任,强化协作
为确保车船税新政在2012年1月1日顺利实施,省地税局将负责全省地税征管系统中车船税征管模块的调整,各财产保险公司将在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车船税代收模块的调整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75号公告的要求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辅导和管理。在2012年1月要指派一定数量的税务人员在交强险业务办理现场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业务问题。要会同当地保险监管机构,对代收代缴的准备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要强化各保险公司的法律意识,督促其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按照税险同步的原则,严格执行一车一险一税的工作程序,确保每辆车辆缴纳保费的同时足额缴纳车船税。对于不依法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同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配合,积极主动地上门宣传车船税新政,同交警部门就在车辆年检场所设置地税征收窗口及年检车船税把关等工作事宜进行沟通,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确保车船税征管工作的规范有序。通过加强与保险、公安部门的工作协作,在全省构建起 “地税管理,保险代征,公安把关”的车船税征管新格局。
各地在执行新政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略)
3.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