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新政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地税发〔2011〕187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明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以鄂政发〔2011〕79 号文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对我省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若干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现就全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车船税新政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提升我国地方税法律层次,完善地方税法律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是省政府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我省车辆的适用税额标准、部分车辆的减免税以及申报纳税期限等事项作出的明确规定。做好车船税新政的贯彻落实工作是我省地税部门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任务。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贯彻车船税新政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和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对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
二、搞好宣传,密切配合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宣传口径和工作要求,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要联合保险、公安等相关部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杂志、宣传板等媒体上连续进行车船税新政宣传;在地税纳税大厅、办理交强险业务的营业场所和车辆年检场所张贴摆放有关车船税的宣传资料,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宣传材料;要充分认识和预估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宣传预案,确保车船税新政的顺利实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保险机构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做好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切实研究问题和措施,保证管理工作的有效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