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向产业转移
(一)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指导、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强化对自主创新项目的筛选、评估和知识产权保护,注重发挥咨询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和许可使用。使用财政科技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要及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并通过网络、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扎实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县(市、区)培育和知识产权产业化工程,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尽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让所得,按照有关税收法律和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各级人力资源、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一)强化政府投入引导。省级财政资金要进一步加大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力度,通过贴息、补助资金、创业风险投资、专项奖励等方式,吸纳、聚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科技创新、技术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自主创新平台基础建设等方面。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要努力创造条件,支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
(二)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金融、国资、科技、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支持创业投融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增强融资能力。鼓励国内外投资主体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创业风险投资。有条件的设区市、扩权县(市)政府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本地风险投资发展。
(三)积极发展融资担保。针对中小企业起步期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金融机构要研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用担保机构建设,整合现有省、市、县三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资产,提升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视财力适当增加财政担保资金,积极引进战略投资,不断壮大担保资金的规模,建立市场化担保运作机制,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融资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