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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修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1〕28号 2011年12月3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4月3日下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11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推进我省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增强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一)加强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整体布局和我省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具有一定优势和实力的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鼓励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二)组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围绕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农业、节能减排、海洋开发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积极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业化专项工程,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组织实施通信设备及数字整机、集成电路和元器件、新型显示器件、生物医药、生物制造、半导体照明、高端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先进制造、通用飞机制造等省级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十大专项,力争形成突破。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鼓励政策。
  (三)推动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鼓励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公共信息网络和实验检测平台,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有关部门在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选择及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评价等工作中,要把制定技术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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