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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体育产业发展的通知

  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体育产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对重点体育场馆、产业园区、群众健身休闲等民生公共服务项目,土地、城建等部门应减免相关政策性收费,具体减免意见须报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营体育企业,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体育产业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对省内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和国内赛事的广告宣传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体育竞赛表演等的冠名赞助,凡符合广告费支出条件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体育类企业,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体育场馆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体育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对新建的跨省市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享受减免税优惠;中小体育商贸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对体育服务企业用水、用气、用电按一般工业价格执行。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或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对企业、个人通过经认定的公益性组织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于境外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环节税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鼓励民营体育产业企业联合重组,对企业兼并重组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和相关股权转让,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对兼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破产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契税。鼓励体育用品生产企业进入省级工业聚集区,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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