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

  (二)优先支持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结合工业化、城市化要求,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纳入城乡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衔接。省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省规划建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示范区、聚集区)和项目用地,在下达各地的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内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好省政府促进环首都新兴产业示范区、加快开发区(园区)发展等文件确定的土地支持政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础保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三)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对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区和聚集区的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之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和促进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落实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政策。制定促进我省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光储发电项目发展的电价补贴实施办法。对落户我省的新药品种和首家仿制药物品种等,按期间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合理定价,对重点鼓励支持的先进制药技术产品,可适当放宽控制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四)优化行政管理服务。落实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特定区域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意见》(冀政办〔2010〕44号),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省政府确定的环首都经济圈14个县(市、区),秦皇岛、唐山、沧州沿海地区11个县(市、区),石家庄正定新区、邯郸冀南新区、省级工业聚集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下放到县(市、区)政府实施;县级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设区市政府实施。环保部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对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聚集区(示范区),入区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期现场监管、竣工环保验收及投产后环保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注册时,允许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剩余部分可分期缴付。来我省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直接向所在地授权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别负责)
  七、统筹协调合力推进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