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5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市长工作例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0〕71号)和《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及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1030203)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1030127)(以下简称“两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缴纳“两项附加”。
第三条 “两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缴纳“两项附加”情况有权依法进行检查。
第四条 “两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3%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二)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自2011年3月1日起,应当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2%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备注:2011年3月1日之前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1%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