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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1.将目前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监管的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其托管的天津市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公共交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交通港口局监管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市开发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10家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同时理顺企业党建工作和领导人员管理关系。
  2.将委托保税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天保控股有限公司、委托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监管的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原市滨海委监管的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纳入市国资委监管,并按照国家及我市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滨海新区国资委共同监管,以滨海新区国资委监管为主,加强市、区两级国资委的协调配合。
  3.进一步理顺地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关系和监管方式。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股权,纳入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由市国资委进一步理顺其出资关系和监管的具体方式。
  4.完善滨海新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由滨海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工作要求。
  1.企业国有资产纳入统一监管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自2012年1月开始进行交接工作。
  2.企业纳入市国资委监管后,按照中央关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3.市国资委与滨海新区国资委研究共同监管企业的监管权限、监管事项、监管方式及监管责任。同步理顺滨海新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的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4.加强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保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确保平稳有序地完成集中统一监管工作。
  三、下一步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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