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有效履行职责,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要重点加强社区、农村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将预警信息接收能力建设纳入安全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健全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和气象信息站建设,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着力推进区县--乡镇--村--户直通的基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指定专人作为气象信息员,负责第一时间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急联络、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以及协助组织群众防灾避险等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
  (一)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房管、环保、交通港口、铁道、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海洋等部门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实现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市和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定期召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议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部署和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二)落实防灾避灾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社区和新农村建设,组织开展基层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要运用现代科技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在防灾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支持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