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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市应急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机制,制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规范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及内容,明确各相关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责任。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与市气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各类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和快速发布"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二)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框架下,市应急办与市气象部门联合建设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市和区县两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快速发布。市文化广播影视和气象部门要切实推动气象预报广播电视节目进一步增加播出时长、频次,提高节目质量。通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积极推进手机区域短信系统建设,提高气象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扩大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天津广播电视网络运营企业要积极将中国气象频道作为公益性的基本节目频道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加大中国气象频道本地化节目插播力度,建成市应急气象频道,完善和扩充预警信息传播功能,实现本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天气预报、天气实况等信息及时发布。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市和区县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加强气象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网站等作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和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和公众覆盖率。电视、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在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市和区县电视台、广播电台接到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插播,实现实时播报。电视台在以滚动字幕形式插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同时,应在屏幕上显示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图标。移动、联通、电信等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在收到气象部门提供的特别重大(Ⅰ级预警)或重大(Ⅱ级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在10分钟内开始向灾害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免费全网发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互联网、微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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