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加强我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完善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覆盖全市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体系。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突发灾害性天气监测率达90%以上,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以上发出,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
二、进一步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气象灾害综合观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风廓线雷达、雷电探测站、海洋气象观测站、GPS/MET(GPS气象学)观测站以及土壤水分监测等设施,加快推进天津城市大气边界层观测系统工程建设,建成我市气象灾害综合立体观测网,实现对我市主要粮食蔬菜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气象部门与交通港口、水务、通讯、电力、旅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市交通、输电线路、通信干线、水利工程和旅游景区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务、海洋、交通港口、公安、地震、环保等部门联合共享的山洪地质灾害、风暴潮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各区县按照应急救援气象保障能力建设相关标准建成移动气象保障系统。
(二)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全市气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细化水平,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建设高分辨率数值预报系统、气象灾害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暴雨(雪)、雷电、强对流天气等突发性、局地性灾害天气的实况监测和预报预警。加快建设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的精细化预报预警业务系统,为城市大型活动举办提供有效气象保障服务。
(三)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建立市和区县两级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业务系统,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