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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 私屠乱宰以及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 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虚标含量标识、擅改生产日期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 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 其他涉及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二) 举报提供的线索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 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五)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可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同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 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食品安全举报分级如下: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九条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并将移送情况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被移送部门接到移送文件后要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将核查结果报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反馈移交部门和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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