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和预算收入级次变动,另行规定;各项非税收入的划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 关于基数的确定
1. 收入基数的确定。
盟市共享五税收入基数按照税种分别确定,其中:(1)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仍采用原体制核定的基数,即按照2005年前三季度实际完成数和2004年第四季度实际完成数并考虑一定的增长率计算确定;(2)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资源税,原则上按照2011年1-11月实际完成数、2010年第12个月实际完成数和2011年1-11月增速计算确定。自治区完善体制后,对各盟市共享五税收入基数分别进行考核。对2012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完成数达不到收入基数的盟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对盟市的基数返还。
2. 基数返还的确定。
完善体制后,自治区对盟市基数返还由自治区财政定额返还给盟市财政,包括两部分:(1)原体制基数返还。继续按照原体制规定的办法和数额核定。(2)新体制基数返还。按照上述核定的2011年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和资源税收入基数,乘以自治区提高(+)或降低(-)的分享比例后确定。
具体办法及数额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三、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自治区因完善财政体制新增加的收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盟市:一是将新集中财力的60%左右用于对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转移支付的配套,补助到财政困难的盟市,提高财政困难盟市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将共享五税环比增量的30%用于激励性转移支付,对财力富裕盟市做出的财力贡献给予重点奖励,以调动其发展的积极性;三是剩余财力继续向民生事业倾斜,重点用于自治区承担对盟市、旗县的民生支出等配套补助。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确定。
四、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
自治区财政对盟市的体制补助、体制上解、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等,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盟市出口退税负担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完善自治区与盟市出口退税负担政策的通知》(内财预〔2011〕8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 各盟市要相应调整、完善与所属旗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合理划分与旗县的收入,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从财力上保证县乡政府基本公共支出需要。旗县间人均财力差距较大的盟市,要合理调节行政区域内的财力分布,重点加大对财政困难旗县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合理使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着力增强县乡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和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各项民生政策的保障能力。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充分发挥苏木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断强化苏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