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收入的划分
将全区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自治区级固定收入、盟市固定收入、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具体划分如下:
1. 自治区级固定收入: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央财政按比例定期划转我区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盐业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自治区本级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重新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税及其附加收入预算管理事宜的通知》(内财预〔2010〕103号)的规定执行。
2. 盟市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叶税,属于盟市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项收入(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3. 自治区与盟市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以上三税均不含自治区级固定收入规定的三税)、个人所得税40%部分、资源税,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分享。各税种分享比例为:增值税25%部分,自治区分享30%,盟市分享70%;营业税,自治区分享10%,盟市分享90%;企业和个人所得税40%部分,自治区分享25%,盟市分享75%;资源税,自治区分享65%,盟市分享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