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内政发〔2011〕142号 2011年12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自治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快我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的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 主要目标
1. 合理增强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适度提高自治区本级财力占全区财力的比重,逐步达到全国及西部省区平均水平,切实增强自治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能力。
2.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通过完善财政体制,调动地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积极性,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40%左右,努力促进单位地区实现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5%的目标,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 促进区域均衡发展。通过完善财政体制,不断加大对落后地区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小区域之间的财力差距,到“十二五”期末,将人均财力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旗县数量减少到45个左右;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十二五”期末,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4. 促进富民强区、富民优先目标的实现。通过完善财政体制,鼓励盟市通过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扩大就业,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 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原则。既考虑增强自治区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又考虑盟市的承受能力,兼顾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自治区与盟市的财力比重,逐步实现事权与财力相匹配。
2. 增量集中原则。从保证既得利益出发,按照2011年各盟市调整分享比例的共享税预计完成情况和原体制核定基数情况,重新确定返还基数。从2012年起,自治区对共享五税按照新的比例分成,同时按照新基数返还盟市,自治区只对超过基数的增量部分进行集中。
3. 统一规范原则。对共享五税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进行全区统一,对各地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4. 取予结合原则。自治区新集中财力绝大部分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盟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困难地区和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