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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三) 投资倾斜。加大对贫困地区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提高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投入贫困地区的比重。国家和自治区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盟市配套资金。加大现有投资中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十四) 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继续完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制度,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为扶贫对象发展生产提供资金需求。优先在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设立服务网点,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苏木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牧业保险,完善农牧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三十五) 产业支持。根据国家产业布局和专项规划,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优先在重点贫困区域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贫困地区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支持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六) 土地使用。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适当增加贫困旗县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向有条件的重点旗县倾斜。各类非农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可区别情况给予重点贫困地区上浮一定比例的倾斜。适当降低贫困旗县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
  (三十七) 人才保障。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继续选派大学生村官到贫困嘎查村工作,继续推进大学生支农支牧、支教、支医、扶贫“三支一扶”工作,引导大学生志愿者到贫困旗县服务。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贫困家庭寄宿生和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贫困家庭在校大学生减免学费。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对民族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倾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制定党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医疗卫生及农牧业实用技术人才等各类人才到贫困地区工作的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关心爱护定点扶贫和扶贫协作挂职干部,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力度,优先培养选拔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
  (三十八) 重点群体。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归侨侨眷的扶贫开发纳入整体发展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倾斜。
  九、组织领导
  (三十九) 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健全完善自治区负总责、盟市统筹、旗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统筹、资源整合力度。建立扶贫开发评价体系和综合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列入对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作部门年度综合评价的依据。
  (四十) 加强行业部门协作。各行业各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作为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整体帮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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