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 切实加强定点扶贫。自治区各部门、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参加定点扶贫工作,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区委、自治区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鼓励、引导、支持各类大中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定点帮扶力争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及连片特困地区全覆盖。注重扶本扶智,重点帮助贫困嘎查村选好发展路子、建好领导班子、抓好增收项目、提高群众素质,切实增强当地自我发展能力。各定点扶贫单位要把定点扶贫作为转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任务,把帮扶点作为体察民情、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定期选派德才兼备、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驻村入户定点挂职扶贫。各盟市、旗县党政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落实措施、提供保障,同时做好本地区定点扶贫的发动组织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央关于定点帮扶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和有关单位做好定点帮扶工作。
(二十八) 深入推进扶贫协作。进一步深化京蒙对口帮扶工作,继续从政府援助、企业合作、社会帮扶、人才支持等方面完善扶贫协作工作体系。被帮扶盟市要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北京市对口帮扶区县的工作,财政支持要稳定基数、逐步增加,并重点通过产业联动、经贸互动、技术拉动、就业带动等方式,帮助贫困地区开发资源、培育产业,增强发展能力。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内部对口帮扶的制度和措施,组织协调发展较快盟市、旗县开展对欠发达盟市、旗县的帮扶和合作。
(二十九)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大力倡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具备一定职业技能的贫困地区劳动力和贫困大学生就业,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通过订单采购农畜产品、共建生产基地、联办合作社、投资入股等方式,与贫困嘎查村开展村企共建,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增收产业,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侨办等群众组织、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开发,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 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军队及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部队应本着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水利建设、生态建设和定点帮扶等工作,为扶贫开发贡献力量。
八、政策保障
(三十一) 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实现对扶贫对象的全覆盖。健全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扶贫开发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建立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进行贫困影响评估的工作机制。
(三十二) 财税支持。加大自治区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各级财政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的力度,建立扶贫开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自治区重点旗县。自治区农牧业保险补贴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重点倾斜。逐步提高守土固边贫困农牧民的生活补助标准。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积极争取国家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增强资源产地财政保障能力。在贫困旗县开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