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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三) 社会事业扶贫。进一步加大社会事业扶贫开发力度,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方面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贫困农村牧区,实现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全覆盖。推进边远贫困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逐步提高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加强重点旗县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补助标准。职业学校定向招收的贫困地区学生,按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给予资助,优先推荐就业。进一步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服务设施条件,提高嘎查村级卫生室现有人员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巩固提高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及政府补助标准。积极探索推广自治区二级甲等医院、盟市中心医院托管贫困旗县医院和旗县医院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帮扶机制,提高贫困旗县医院、苏木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水平,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看病难和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继续推进贫困地区旗县级图书馆、文化馆、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嘎查村文化室等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构建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抓好贫困地区“少生快富”工程,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控制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提高优生优育水平。
  (二十四) 社会保障扶贫。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贫困地区社会保障范围,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农村牧区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并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采取常规开发式扶贫措施仍不能摆脱贫困的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水平要超过自治区扶贫标准,解决好基本生活问题,并使生活水平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探索建立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贫困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标准,完善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办法,提升统筹层次。在贫困地区扩大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试点,提高补助标准,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
  (二十五) 科技扶贫。抓好适宜贫困地区的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培训,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科技含量,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升级。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发展实际,选择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科技示范典型,在贫困地区打造一批示范户、示范村和示范区,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产业发展模式。完善贫困地区科技服务体系,继续选派科技特派员到贫困地区工作,强化科技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功能。
  (二十六) 生态扶贫。围绕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减轻传统农牧业对生态的影响。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以保护为主,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政策,继续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天然林保护、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牧区要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严格执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划区轮牧制度,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农区要以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把实施国家生态工程与全民义务植树紧密结合起来,发动贫困地区群众承包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建设农田防护、行道林,开展村屯绿化、庭院绿化;积极培育草产业、林产业,切实遏制贫困地区生态恶化趋势。
  七、社会扶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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