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提升规模补助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担保行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中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担保机构上一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补偿年度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审计表原件(附件2)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经发局具体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担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对拟补偿的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负责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及审计机构开展担保补偿资金专项审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获担保补偿资金补助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并于次年2月前向市财政局、市经发局报送上一年度所获担保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绩效等情况报告(附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