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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提升规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通过整合重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对于担保机构整合重组后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含3亿元)以上,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由政府出资或参股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注资支持。

  (四)服务能力建设。用于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担保业务培训、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担保信息化建设以及对担保机构监督检查经费补助等服务能力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户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补偿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最多按3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担保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充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助及担保奖励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经批准可转增资本金。

  第九条 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资金由市区按6:4共同承担,其中区级40%部分,按上一年度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收入占各区(含管委会)区级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确定承担比例。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年终通过体制扣回。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条 市经发局、市财政局每年3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期内(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担保补偿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自行填报《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表一)、《补偿年度为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按规定时间报送市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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