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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经营担保业务满1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所担保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对单户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20%;

  (四)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以上,且担保代偿率低于3%;

  (六)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管,定期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满一年,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三)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

  (四)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担保补偿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中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补助;为中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给予补助,为小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8‰比例给予补助,为微型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担保额1%比例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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