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1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担保行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财政继续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以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进一步加强担保补偿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1〕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补偿资金是指市、区财政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推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发局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发局负责确定担保补偿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受理担保补偿资金申报,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担保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申请担保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