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1〕353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以下简称《运营资质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环发〔2005〕84号)(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的要求,现就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2011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持证单位应按照《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的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以上报表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光盘一份,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提交至我局科技处。
《年度报告表》填报具体要求:表一中持证单位应填写2011年度的基本情况。表二为年度运营项目的汇总表,持证单位应填写2011年度所有正在运营的污染治理设施项目,不得瞒报、漏报,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终止委托合同的项目无需填报。表二中列出的每个项目和自动连续监测类持证单位的每份委托合同均需填写表三。表三应报运营设施项目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审核确认。
《项目备案表》需按照要求附对应的运营合同。
二、各区县环保局应根据《运营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做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运营项目的日常备案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内运营项目的备案、日常管理及达标排放情况,审核各持证单位上报的《年度报告表》中的表三内容,对填报内容符合实际的,予以确认;对运营中存在问题的,在表三中注明,并将有关情况抄送我局。
三、我局将根据《年度考核内容与程序》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对运营资质持证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方式为现场检查,重点对持证单位的组织机构、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