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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重大火灾隐患行业隐患及危险路段整改治理工作的通知

  1.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不属于我市监管职责范围的13处危险路段,由责任部门代拟请示或告知函,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致函自治区相关部门、地(州)。
  2.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对我市监管职责范围内的13处危险路段,由相关区(县)、市属部门分工负责。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5处危险路段整改。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负责整改甘河子大桥、小渠子至南山林场2处危险路段,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改东白杨沟路段危险路段,米东区人民政府负责整改X139线12公里100米处、省道S111养路段路口2处危险路段。
  市属部门负责新华北路119路口、北站路0公里至3公里、鲤鱼山路红旗大队路段、南湖北路天山景轩至宏怡花园小区路段、312国道南郊停车场至69小学路段、省道S105线四道岔至15公里路段、省道S111线盛达西路路口,共7处危险路段整改。具体由市建委、城管委(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园林)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
  需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的S105至幸福3号水库危险路段,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确认,根据确认结果,明确我市责任区(县)、部门,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告知有关方面。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改治理工作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分包负责、工作部门分工负责的隐患整改督导监管机制,明确责任领导、抽调干部、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做到隐患不除、机构不撤、责任不免。重大火灾隐患采取“一患一组、一患一策”方式进行整治督导。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针对每处隐患逐个成立专门的整治攻坚组进驻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整治攻坚组要有1名区(县)政府领导带队,工作人员从区(县)消防、经济(发改)、商务、旅游、房产、文化、综治、安监等相关部门和隐患所在街道、派出所、社区抽调,综合应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强力推进隐患治理,确保隐患消除。行业隐患整改工作由负责单位牵头,配合单位参与,成立联合工作组,加强沟通,通力协作,确保隐患整改完毕。危险路段涉及的区(县)要确定1名区(县)政府领导负责、成立由区(县)交警、交通、市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项工作组;涉及市属部门的,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组,相关区(县)、部门要配合协作,按照分工,落实隐患治理计划、资金、项目,按期完成危险路段治理任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在项目设计时应当对道路安全进行评价,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危险路段产生。
  (二)切实履行整改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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