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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2011〕50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
  一、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241号)第四部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程序”第(六)项“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的,公安部门应协助强制其出院”的规定修改为“流浪乞讨病人脱离生命危险,病情基本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所在地民政局,所在地民政局需在三日内做好出院后的安置工作,受助人员拒不出院,扰乱定点医院秩序,致使医疗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删除《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占道亭房整治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8〕268号)第五部分“工作职责及要求”第(三)项中“对虽经批准,但违规设置及违规经营的占道亭房,给予批评、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缔”的规定。
  (三)将《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161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有奖发票的通告》(乌政通〔2005〕10号)第六部分中“举报属实的,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地税局发〔2003〕160号)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的规定修改为“举报属实的,由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自治区地税系统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乌政通〔20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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