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室外搭建轻钢结构彩板房零售点申报程序
(一)各区(县)安监局于2011年12月16日前上报经与本区(县)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协商审核同意后的室外搭建轻钢结构彩板房零售点名单。
(二)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市安监局)会同各区(县)安监局复核确定彩板房零售点。
(三)彩板房零售点经营者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彩板房搭建或租赁方式。彩板房搭建完成并符合安全条件后,由所在区(县)安监局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2012年2月7日(农历正月十六)开始,搭建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轻钢结构彩板房全部按时拆除。
附件3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规范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三)必须具有零售和储存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其中,零售点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四)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没有明火设施使用;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安全防护设施,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烟花爆竹实行专店、专柜或室外销售。室外销售时,必须使用彩板房,不得搭建简易房。
(七)交纳30万元风险抵押金。
(八)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