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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两个步骤进行:
  (一)2011年11月29日至12月16日,完成对全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初审名单的审核工作,确定拟发证名单。
  (二)2011年12月19日至30日,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销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发证工作(分期分批进行),同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三阶段(2012年1月2日至8日):烟花爆竹配送。
  完成零售网点烟花爆竹的配送工作。
  第四阶段(2012年1月8日至2月6日):烟花爆竹零售。
  第五阶段(2012年2月6日至13日):零售网点撤离。
  批发企业按时收回许可期限届满零售网点的剩余整箱产品,并落实统一代为储存的管理措施。
  2012年2月13日前,全市各零售网点全部撤离完毕。
  十、监督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强化监管,确保2012年春节期间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市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人员,没收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的烟花爆竹,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二)强化烟花爆竹经营的监督管理。在烟花爆竹经营期间,由安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供销、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大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规范经营行为,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将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三)统一处理没收的各种烟花爆竹。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没收的各种烟花爆竹,要统一存放到市供销社“欢庆烟花爆竹公司”仓库,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统一处理,防止没收的各种假冒伪劣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重新流入市场。
  (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烟花爆竹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事故救援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尤其是除夕和元宵节,要配备足够力量,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立即展开救援。
  十一、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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