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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 员: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月喜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万卫华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朱向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研员
  刘 伟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主任、副局长
  王兆祥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温尚志  市商务局副局长
  夏光顺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新国  市供销社党委书记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监管工作,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阿尔斯兰?阿不都热依木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任务,协调、督促、检查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监管的具体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三、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数量
  根据近年来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我市城区内零售网点的总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具体网点分布数量为:
  (一)天山区40个;
  (二)沙依巴克区50个;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40个;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20个;
  (五)水磨沟区25个;
  (六)米东区城区15个。
  乌鲁木齐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米东区、达坂城区所辖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由所在区(县)安监局自行确定,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审批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烟花爆竹零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市安监局组织的烟花爆竹安全知识专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三)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具有零售和储存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其中,零售点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四)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没有明火设施使用;周边200米范围内没有加油加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半径50米范围内没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五)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电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门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防护设施,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实行专店、专柜或室外销售。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可以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与其他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室外销售时,必须使用彩板房(见附件1),不得搭建简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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