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4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2012年春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
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方针和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提高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水平,夯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坚持“鼓励专店销售,限制专柜销售,扩大室外搭建轻钢结构彩板房销售,禁止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居民住宅销售”的原则,以安全条件为主要审查内容,合理布局、强化监督,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
2012年春节期间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有烟花爆竹批发资质的单位,开展批发业务须缴纳20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申请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业务的单位须缴纳30万元风险抵押金。
二、组织机构
为开展好春节期间全市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管理工作,成立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雪峰 副市长
副组长: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
刘海华 市安监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