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2〕1号)
州政府各部门:
《2011年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2011年州政府部门
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州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1〕33号)要求,按照“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结合州政府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州政府工作部门,州政府特设、直属管理机构,部分承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机构等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 组织领导。在州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州考核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州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州长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州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州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分管机关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州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担任。
第四条 指标体系。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分为共性工作考核指标、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第三方评估考核指标和加分考核指标四类。
(一)共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信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及保密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治庸问责”活动暨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由州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制定下达。
(二)主要业务工作考核指标。包括重要职能工作考核指标、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考核指标两部分。
1.重要职能工作考核指标是指被考核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的最能体现自身职能特点的工作目标。已由州政府主要领导与被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