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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山东的决定


  七、保护生态环境,加快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十八)严格保护重要区域生态功能。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定重点生态功能区,合理确定受保护范围。规范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涉区项目的审批,严守“生态红线”。到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基本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坚持陆海统筹,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加大船舶、钻井平台、溢油等海上污染防治力度。

  (十九)加快国土绿化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水系生态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水系绿化、荒山绿化和防护林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构建绿色屏障。加强对水土流失、矿区地面塌陷、破损山体、湿地和海岸带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二十)积极构建生态安全防控体系。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和气象、地质、生物等灾害安全防控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生态安全监控预警系统,强化对高风险源、污染企业聚集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核电厂周边等环境敏感区,气象、水文、地质、海洋、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灾害易发区的预警监测,实行生态安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加强应急能力和队伍建设,提高生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水平。

  八、健全法规制度,加强生态山东建设的法治保障

  (二十一)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专项立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加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区域性立法。进一步健全促进生态山东建设的地方标准体系,引导和规范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

  (二十二)加大执法力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查处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案件。严格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加强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

  九、完善经济政策,优化资源环境要素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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