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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1]8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 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9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55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0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53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78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52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580元,农村每人每月4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每人每月为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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