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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关于加强文化名城建设的实施意见


  完善宏观管理体制。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和管办分离,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由主要管理直属单位向社会管理转变,由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管理手段转变。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出资人职责,完善国有文化企业资本运营、分配、评估、监测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强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监管,落实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整合我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建立区、县(市)文化产业统计调查工作体系。

  八、加强领导,落实保障,积极推动文化改革发展

  落实责任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做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坚持党管文化,党委要把握方向、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形成文化改革发展的合力。人大要加强文化建设立法工作,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推动文化建设步入法制化轨道。政府要制定规划、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增加投入。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文化建设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文化建设目标责任制,制定文化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把文化发展状况作为衡量地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定期对文化建设工作和文化产业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证各级财政每年文化支出增幅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不断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扩大财政覆盖范围,把重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改革政府投入方式,采取按项目拨款、以奖代投等办法,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实施文化消费补贴计划,完善政府补贴机制,提高文化消费在城乡居民日常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充分利用现有文化基础设施,鼓励学校、企业、机关等的文化设施面向社会开放。城市住房开发项目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在土地“招、拍、挂”时列入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建设单位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引导动员驻区单位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将社区内闲置房产改为社区群众活动场所。逐步扩大市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和专项资金规模,设立区、县(市)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根据国家对副省级城市群众文化活动基础设施评估标准的要求,按全市人均0.7元标准由市财政拨付群众文化活动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逐步将政府对文化经营单位的无偿投入转为国有资本金的投入。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制定出台《哈尔滨市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办法》,活化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产业信用担保和文化类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和交易制度,适应产业发展需要,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保障土地需求,将文化产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各类园区建设规划中预留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切实贯彻《哈尔滨市公益文化事业捐赠办法》等相关政策,强化税收支持,将文化企业列入鼓励类企业目录。进一步落实《哈尔滨市关于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在土地使用、技术创新、财税政策、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文化产品对外出口和企业走出去,对出口业绩优秀的企业和项目实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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