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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位项目预算总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单位项目预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州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州级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州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进度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做到应采尽采。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当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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