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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州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当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不足半年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并制定出相应预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 全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按规定向省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不足部份由州和县市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
  第十七条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失业保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跨县市迁移,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失业保险平稳运行。用人单位一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超过本单位职工10%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州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县市失业保险业务的指导,加强对全州失业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变化、保费征收、欠费清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数据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对各县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对全州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未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各县市政府应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划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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