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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州、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当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低于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1%。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第十二条 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统一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上解。省下达的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州级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上解。实行州级统筹后,各县市历年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前年度清欠的失业保险费等,除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核定预留3个月支付周转金在各地财政专户外,其余于2012年3月底前上解州级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实行按月上解,各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 日以前,从收入户中直接上解州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按规定缴存州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县市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并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计划挂钩。
  各县市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支付,从本地财政专户预留周转金中拨付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于每月25日前向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上报经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实际支出明细报表。
  州对县市失业保险金的拨付,根据各地上报的当月实际支出数,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提出用款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由州财政局划拨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所需支出从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中全额拨付;未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照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和县市财政6:4的比例,州失业保险统筹基金拨付60%,县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解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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